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提供保护的法律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的颁布,意味着从国家法律的层次上明确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后又颁布实施条例,以配合商标法的施行。
2001年3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原产地名称大多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相同,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同。
两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使和扩大行政权力,必然造成权力的冲突、管理体制上的冲突和秩序的混乱,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造成了国家管理资源的浪费。两个行政部门审批地理标志,所依法规不够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发生冲撞,所有人权利形成冲突,企业无所适从,同时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
我国未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结果造成原产地名称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许多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一般产品商标,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权利。而我国一些企业,也因缺乏法制意识而使用外国的原产地名称,从而发生国际间知识产权争端。如,1997年山东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因非法使用“香槟”商标而被查处。
实践证明,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注册管理地理标志,有利于协调地名和其他商业标记的关系,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还可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而且证明商标现在也有国际注册和保护的渠道。商标局多年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商标档案。因此,国家行政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多考虑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主动放弃一些行政权力,尽量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国家质检总局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责在于对原产地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而且我国原产地产品众多,另外建立一套档案,也是不可能的。